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5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9-24 08:05:03

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5篇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009年第7期(总第217期)斑嗜探圣EOUCATIONEXPLORATlONNo.7,2009SerialNo.217高等学校依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5篇,供大家参考。

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5篇

篇一: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0 9 年第7 期( 总第217 期)斑嗜探圣E O U C A T I O N E X P L O R A T lO NN o . 7 , 20 0 9S eria l N o . 2 17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中的问题及对策李景义1, 郑云娟2( 1.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哈尔滨150 0 4 0 ; 2. 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哈尔滨150 0 27 )摘要: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 应采取以下对策:

 增强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促进学校管理法治化; 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建立高等教育司法救济制度; 加强教育法制监督力度, 完善教育执法监督机制。关键词:

 高等学校; 依法治校; 问题; 对策中图分类号:

 C 40—011. 8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2—0845( 2009)07 —0082—02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 韵基本方略, 并将这一方略写入了《宪法》 ; 党的十六大提出, 要将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高校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 依法治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大学的具体体现。. 一、 高校依法治校的含义高校依法治校是指高校的师生员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 管理学校的事务, 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维护学校的利益, 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的轨道, 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依法治校的核心是“依法” 。

 所谓“依” , 是指依据和根据, 不仅指宜接利用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解决问题, 更重要的是在运用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学校管理活动时不能同宪法、 法律、 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 有效地把法律作为一种最高权威和依据; 所谓“法” , 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的体现国家意志, 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约束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

 从法的内容上看, 依法治校的“法” , 除指宪法和法律外, 还包括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以及各高校为实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章程等, 尤其指教育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如标志我国进入依法治校的现代化进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以及相继制定的《教师法》 、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当然也收稿日期:

 20 0 9 —0 4 —14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1544020)作者简介:

 李景义( 19 7 2一), 男, 黑龙江五常人, 讲师, 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郑云娟( 19 7 3一), 女, 黑龙江鸡西人, 讲师,硕士, 从事民商法研究。包括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二、 高校依法治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 我国高校依法治校整体水平不高, 在依法治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管理者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实施管理长期以来, 教育归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依靠政策、 文件和规定来管理教育, 学校依政策、 文件、 规定来实施内部管理, 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这种行政式管理模式。

 因此, 即便是在当前依法治校的转型期, 高校的管理者仍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 而不是有效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活动。

 有的高校管理者官本位思想严重, 对学校事务的管理不够公开, 不够民主, 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

 同时, 在对学生的管理上, 多采用“家长式” 的管理模式, 缺乏法律意识, 对学生更多的是只强调义务, 要求学生服从, 而很少给学生行使权利的空问。

 有的领导在处理公务时有法不依, 有章不循, 完全凭主观臆断, 或依对象亲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样的做法导致了法律、 规章形同虚设, 同依法治校严重背离, 也使学校管理混乱, 阻碍了学校的健康发展。

 这种管理模式无疑阻碍了依法治校的进程。2. 校内规章制度不健全根据《教育法》 和《高等教育法》 的规定, 高校具有办学自主权, 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 以下统称校规)是学校所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规则。

 因此, 校规作为内部管理规范, 是一种自治规则, 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延伸。

 在合法的前提下, 它被视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然而, 目前高校校规规定模糊、 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 学校在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制定校规时, 未能充分考虑其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导致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随处可见。

 其集中表现在不适当地扩大了校规的适用范围, 不适当地增加了校规的调整手段, 不适当地限制甚至剥夺了学生的正当权益。 万方数据

 3. 高校师生缺乏法律意识, 维权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高校长期行政式的管理模式使师生员工早已习惯于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障此, 对于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 不了解自已应享有的权利, 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一无所知, 或者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有些学生因为不懂法而违反法纪, 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 我国还没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制度来处理教师与学校、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致使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影响了依法治校的进程。4 . 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糊当前, 我国教育法制监督主要有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组织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由于种种原因, 对高校依法治校的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其具体表现为:

 监督主体职责不清, 分工不明, 有些关系尚未理顺, 标准尚不够明确, 权威性比较差等。

 以上问题导致教育法制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行使管理权时主观性较大, 处理事情比较随意, 阻碍了依法治校的实施。三、 推进学校依法治校的对策1. 增强管理者法律意识, 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鉴于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行使管理权主观性较大的现状, 高校应尽快完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 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 实施规范的教育教学活动。

 要增强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者的法治意识, 使其充分认识到依法治校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 使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

 要树立以人为本、 法律至上和权利本位的观念,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法治精神, 依法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

 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实行校务公开, 将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 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利益等事项, 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以保证学校决策的正确性和管理工作中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 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高校与学生之间不仅是行政管理的关系, 也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 学生与学校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高校对学生也没有支配和命令的权力, 学生也没有被迫接受的义务。

 因此, 高校在管理中应明确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避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 高校的管理者只有增强法制观念, 运用科学的、 民主的和法治的理念去管理学校, 才能真正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促进学校管理的法治化校规是学校自主管理与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 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 针对当前校规普遍存在的不严谨、 规定较笼统、 不具有可操作性, 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首先, 应依法对校规进行清理, 摒弃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校规, 特别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 不恰当地限制甚至剥夺学生基本权利的校规要予以废除。

 其次, 高校校规应与国家法律规范相一致, 学校应该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和完善校规, 建立健全学校的决策、 执行、 监督等权力运行制度和教学、 科研和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通过建章立制, 把法律和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做到学校的重大事务有章可循。

 再次,应规范高校校规的制定程序, 让广大师生参与校规的制定,这样既能充分反映师生的心声, 又能使校规得到很好的贯彻,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校园各项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 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法治化。3. 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建立高等教育司法救济制度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是要增强高校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 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 形成学法用法、 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风气。

 这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工程。

 为此, 一方面, 要加强对高校师生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使包括管理者在内的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学法、 知法和守法。

 学校应坚持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作为精品课程来建设. 以课堂教学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 普及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此外, 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和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宣传和交流。

 另一方面, 可以在高校成立有效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同时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 更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 从而达到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的目的。目前, 学生的权力救济途径非常有限, 只能通过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 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只能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诉,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这种有限的救济途径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师生行使救济权。

 为了能够充分保障高校师生的权利得到救济, 要建立高等教育司法救济制度, 即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立教育纠纷的仲裁机构, 用于专门仲裁解决高等教育纠纷; 在教育系统外部设立高等教育法庭,专门审理高校与师生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 以便于及时解决矛盾, 充分保障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4 . 加强教育法制监督力度, 完善教育执法监督机制教育法制监督是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重要保障机制,因此, 在抓好依法治校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的同时, 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教育法制监督机制, 保证体现国家意志的教育法律能够得到普遍实施, 使违反宪法、 高等教育法律、 教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能够及时纠正。

 要做到这一点, 就要加强教育法制监督力度, 形成一套完备的执法和监督制度。首先, 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教育法制监督机构, 监督高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 由各级人大对教育执法实施监督, 监督高校执行教育法律的情况。

 此外, 还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包括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从而不断完善教育执法监督机制, 提升教育法律的权威性,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提供法制保障。参考文献:[ 1]王利民, 刘丹华, 王戎. 重视依法治校, 提高治教水平[ J]. 法学,2001( 8).f 2]张家宇. 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J].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 2007 ( 1).[ 3]李剑华. 关于高校依法治校问题的几点思考[ J]. 科技信息,2008( 27 ).[ 责任编辑:

 傅文第] 万方数据

篇二: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商贸旅游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依法治校活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目 前, 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并由此而产生了 大批具体的理念, 比如“依法行政”“依法审判” 等等。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并按惠州市教育局的要求, 决定将 2012年定为依法治校年, 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活动。

 活动从今年的三月初开始,到现在已经开展两个多月了, 学校积极组织教职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组织了 法律考试, 并由学生干部监考, 同样, 也组织了 学生开展了法律的学习并进行了 考试, 从而大大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

 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有益处。

 但是, 由此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 我校开展依法治校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校开展依法治校活动以来, 成效是显著的,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人现在就对我校开展依法治校年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谈几点拙见。

  1. 从学校主管机关层面上来看, 要求教师严格依法执教多于对教师权利的保护和落实。

  2. 学校对学生及家长投诉看得太重, 容易造成学生捏造事实, 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3. 从学生层面上来看, 学习法律不全面。

 学生学习法律, 他们只会注意自己有什么权利, 不会去考虑自己有什么义务; 学生只会认真学习老师

 有什么义务, 不会去理会老师有哪些权利。

 比如, 《教师法》 中关于教师的六条义务:

 (1)

 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这六条义务学生是非常熟悉的。

 因此, 该校在每年 4 月份“法制教育月” 之后,学生的投诉就会不断增多, 比如一学生犯错了, 老师批评教育他, 语气稍重点, 甚至很平和地批评他, 他就会去投诉, 说老师侵犯了 他的人权, 不尊重他的人格了 。

 学生一投诉, 学校和主管机关就紧张, 这样无形之中剥夺了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增加了 教师的工作压力。

 因为, 他们不知道老师除了 有六条义务之外还有六个方面的权利。

 这六个权利是: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 原因

 1. 学校、 主管机关方面的原因。

 学校及其主管机关, 有很多关于教师严格依法执教的文件来规范教师的行为。

 但是, 教师的权利呢? 主管机关对教师权利的保护是不够的, 过多地强调教师的义务。

  2. 教师、 学生不懂法。

 教师和学生对我国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 没有深层次地去学习和研究相关的法律, 以至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 造成了老师去上访、 学生乱投诉等现象的出现。

  3. 家长原因。

 由于现在独生子女多, 家长对自己的子女太过于宠溺,非常害怕自己的小孩在学校受到委屈和不公, 也非常相信自己的小孩, 只要小孩回家说, 老师对我不好, 那就是不得了的事情了, 就会拿起电话打给学校校长、 教育局长投诉, “你们学校怎么回事啊, 我小孩在你们学校被人欺负了” 等等。

  三、 解决问题的对策

 1.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全面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 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执法力度。

 学校、 家长及学生要看到老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义务, 也要看到教师的权利, 不能只一味地要求教师履行教师义务, 而不维护教师的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已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 我们应当认真地、 全面地学习相关的法律,做到知法、 懂法、 守法和护法。

  2. 认真对待投诉, 全面分析问题。

 当学生或家长投诉教师时, 应当全面地去了 解事情的真相, 不要一味地相信学生和家长, 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要认为学生、 家长一投诉, 就是老师有问题, 应当合法、 合理地

 解决问题。

  3. 权利和义务要同等重视。

 学校和主管机关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对待, 在严格要求教师依法执教的同时, 也应当重视教师的权利; 在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来规范和鞭策教师的同时, 也要保护教师的权利。

  总之, 要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走依法治校之路是非常正确的, 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

 不过, 我们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同时, 不可忽视教师权利的保护, 这样我们才能算得上真正的依法治校。

篇三: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学与管理》2 0 0 9 年7 月 2 0 日依法治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木厶L 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

 自教育部/|/f y 教政法[ 200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河南教育学院段茹宏Iy 、 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后, 有关依法治校的研究取得了卓越的成果, 各级各类学校在依法治校实践方面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活动。

 那么, 依法治校的效果到底如何呢?在依法治校方面我们还存在哪些问题呢?我们就依法治校现状进行了随机抽样调研分析。一、 调研分析的基本思路学者对依法治校的实质有不同的理解, 但是笔者认为依法治校的实质在于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管理学校, 其最高境界在于使管理活动最终达到法律精神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1。

 将依法治校落实到学校管理中, 我们就必须运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的学校管理体系. 运用法律的基本思维理念来追求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通过提高主体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对依法治校进行铺垫和纠偏, 从而追求学校管理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保障依法治校在学校管理中的正确实施。基于此种考虑, 我们的调研分析主要围绕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程序正义在学校管理活动中的实现、 实质正义在学校管理活动中的实现等方面展开。

 在调研过程中. 随机对1 19 位中小学管理者进行了调研, 其中市区学校30 所, 县城学校4 5所, 农村学校4 4 所。二、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分析1.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积极意义学校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法人化, 学校的法人化对学校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特别是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学校管理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使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回复正常;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投资者、 管理者、 办学者的权利和义务; 有利于调动学校积极性, 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健康发展; 有利于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2. 学校法人化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学校法人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规定: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条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不管是公办学校, 还是私立学校, 都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3. 学校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既然是法人, 不管是事业单位法人, 还是民办非企业法人。

 均要按照法人制度之相关规定,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笔者的调研, 对于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管理者有着清醒的认识, 但是问题也很多, 主要表现为:法人分类不合理, 如公办学校要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学校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法人的行政色彩浓厚, 不同的学校要套用不同的行政级别; 法人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学校的管理机构基本上是以校长为核心构建起来的, 在校长负责制体系下, 校长只对教育行政机关负责, 在法人内部缺乏能够制约校长权力的机构, 职代会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当然, 学校法人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与我国目前的立法有关系, 我国目前民法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学校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属于中国独有的一个法人类型。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 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种划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与挑战, 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2】

 。

 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实质上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 如中国证监会等; 基本上已经企业化的事业单位法人, 如文化出版机构等; 仍然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 如各级各类学校等。

 我国法人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不明、 治理结构不完善。

 笔者认为,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该文为河南省“十一五” 教育规划课题20 0 7 一JK H A G - 0 4 6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7 ・ 万方数据

 段茹宏:

 依法治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构, 立法应当先行, 应当借鉴国外法学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进行完善。在大陆法系民法中, 法人基本上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有不同的制度构建。

 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 有自己的组织成员,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没有法人成员;社团法人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就成为其成员, 并享有社员权, 财团法人设立人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可以是为了营利, 也可以是为了公益, 因此, 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只能是为了公益, 只能是公益法人。

 不管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 都有一套完整的、 严谨的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别是在公司法人中, 形成了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 监事会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 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 监事会三者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股东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 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表达其意思的权力, 收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目前在我国不宜采用财团法人制度, 其一。

 我国民众对财团法人比较陌生; 其二, 我国长期采用事业单位法人, 如果贸然改变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

 所以,笔者认为, 为了保证我国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我们可以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重翅, 按照财团法人的治理结构来重担财团法人。

 在财团法人里, 执行财团法人设立人意思的重要机构是理事会。

 学校法人虽然有其特殊性, 不能完全照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但是可以借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功的经验, 构建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并根据学校类型的不同、 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各有侧重、 创出特色的策略。如, 我国学校法人的理事会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代表( 主要出资者)、 地方知名人士、 教育专家、 学校教职工代表构成。

 监督机构可以考虑由改造后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担当。三、 程序正义的实现问题分析程序正义是对依法治校的制度层面的理解, 它要求我们必须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与实体正义相比,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 它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在程序正义方面, 章程、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是否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校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学校章程存在缺陷、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现不符合法治理念。・28 ・1. 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制定学校章程是《教育法》 的规定, 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是学校依法规范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基本保证。

 它是学校规范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是依法治校的需要, 是规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

 是维护学校及学校中各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是保障学校管理民主化的需要。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学校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对学校法人的章程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 章程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表1学校章程完备情况市区学校县城学校农村学投合计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有206 7 %224 9 %276 l%6 958 %无103 3 %204 4 %1534 %4 538 %没听说37 %25%54 %合计3 010 0 %4 510 0 '%4 410 0 %11910 0 %注:

 分类“比例” 为占有效问卷的同类学校的百分比。

 合计“比例” 为占全部有效问卷的比例。

 下同。表2章程作用情况市区学校县城学校农村学校合计致量比例觳量比例数量比例~教量比例一一有用206 7 %286 2%337 5%8 16 8 %—r作用小827 %1738 %ll25%363 0 %没用26 %22%————合计30l∞%4 510 0 %4 4lO O %11910 0 %表3规章制度与章程关系情况市区学校县城学校一——农村学校合计教量比例—。_戥■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J _ ———一致1550 %296 5%35帆8 06 7 %^ ——关系橙散ll37 %143I%————818 %3328 %—没有关系413%24 %l2%65%———合计3010 0 %4 510 0 %4 410 0 %1191( 30 %由调查情况可知, 作为法人制度构建非常重要一环的学校章程, 作为学校“宪法” 的章程还很不完备。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在很多学校形同虚设, 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2. 规章制度不符合法治理念程序正义要求我们在依法治校时首先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公之于众, 并严格按 万方数据

 段茹宏:

 依法治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照规定的程序付诸实施, 给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表4 规章制度齐全情况市耳学校县城学校农村学校合计数量比例敏量比例散量比例数量比例齐全620 %1227 %1227 %3025%基本齐全237 7 %296 4 %276 I%7 9雠不齐全l3%49 %512%10%台计3010 0 %4 51 0 0 %4 410 0 %119JO O %表5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市区学校县城学校———农村学校合计散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领导制定27 %37 %716 %12IO %中层参与51B %1124 %194 3%35撕㈣1慨职代会通过2l7 5%3l6 9 %184 I%7 0合计2810 0 %4 510 0 %4 4 , l∞%117表6 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市K 学校县城学校农村学校合计散量比倒数量L 比例数量比例。

 数量l比例全部公开248 9 %298 3%287 6 %818 2%重要公开311%617 %9撕1818 %不公开合计2710 0 %3510 0 %37lO O %9 910 0 %对调查资料的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 我们目前的依法治校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程序正义而言, 距离依法治校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

 就静态的规章制度而言, 仍然有9 %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完善, 如果考虑受调查者的折衷思维( 倾向于选择基本完备), 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比率可能会更高。

 就规章制度的制定而言, 30 %的学校是中层参与制定, 10 %的学校的规章制度是由领导制定的, 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教职工、 学生的合法权益。

 至于在内部行政处分时, 给受管理者以救济途径就更不理想了。由此可见, 要实现依法治校, 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四、 实质正义的实现问题分析程序正义是对实质正义的保障, 但是实质正义的实现, 最终要依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法律素养。

 特别是在我们的规章制度还不健全、 领导的封建特权思想还比较严重、 我国的人治文化还很浓厚的情况下, 学校管理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对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 主体法律意识存在欠缺“法治的本质是‘民治’ 而不是‘治民~, 法治就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律至上” 的观念。

 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 要求学校上至领导下至每一位师生员工都树立依法、 依制度办事, 严格按程序办事, 任何人任何行为在制度约束之下的观念。

 消灭“制度不管人” , “人不问制度” 的法律虚无现象, 摒弃“权大于法” 的人治思想…。

 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对规章制度的制定、 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规章制度不完善或者规章制度存在缺陷时, 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对问题的正确处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课题组进行的调查中, 我们发现管理者的依法治校意识存在偏差。首先, 在依法治校的核心理念方面, 依法治校的实质在于运用法律思维的理念来管理学校, 在学校管理中真正直接用到法律的地方很有限, 但是有36%的受调查者选择“用法律来管理学校” 。

 甚至还有5%的受调查者认为依法治校就是要用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学校。其次, 在依法治校与学校管理的关系方面, 依法治校只是学校管理的一个环节, 选择这一答案的只有31%, 甚至还有3%的管理者认为依法治校与学校管理没有关系。第三, 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在法律知识的学习方面, 36%的受调查者“经常学习” , 4 4 %的受调查者“偶尔学习” ,20 %的受调查者“需要用时再去学习” 。

 管理者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不够主动。

 在组织教师学习方面( 多选), 经常组织的占33%, 聘请专家讲座的占4 1%, 自学的占7 0 %, 聘请专家讲座和自学是主要学习方式。

 但是聘请专家讲座受到讲座内容和次数的限制, 采取自学的方式又容易放任自流, 这也是我国普法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2. 普法教育重形式、 轻实质我们的教育普法已经进入到五五普法阶段, 但是相当一部分学校在依法治校方面表面文章做得多, 宣传多, 真正落到实处的地方少, 普法效果不够理想。

 在调查者反馈的问卷中, 有许多校长建议普及法律常识, 这说明我们教育普法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上述分析有可能是管中窥豹, 不能全面反映依法治校的真实情况, 但是调研中我们发现的问题对下一步的依法治校工作应当是有借鉴意义的。参考文献[ 1]段茹宏. 依法治校的实质与最高境界. 教学与管理. 2006( 1).f 2]景朝阳.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的五大法律问题. 检察日报, 2005一ll一28.[ 3]王韧农. 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的思考.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 20 0 4 ( 2).( 责任编辑付一静l・29 ・ 万方数据

 ...

篇四: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镇涝池岸中心小学 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 申报自查报告报告 涝池岸中心小学是一所六年制完全小学, 始建于 1934 年,1986 年被县教育局正式命名为“涝池岸中心小学”。

 我校是一所底蕴深厚、 人文丰富、 办学目标明确、 社会声誉良好的小学。

 新校舍完工于 2005 年, 总投入资金 50 余万元。

 2006 年 7 月成为县级农村示范小学。

 2006 年投资 10 万元修建宿办楼一栋, 2007年投资 2 万元, 添置课桌 45 套, 2008 年修建学校大门, 美化绿化校园面积 730 平方米, 2010 年投资 65 万元修建锅炉房一栋, 又添置学生课桌 80 套, 现在学校六室一部齐全,内部设施一应俱全, 校内硬件设施基本实现了现化。

 近年来, 我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 全校教职工坚持“勤奋 进取 诚信 创新” 的校训, 秉承“好习惯成就一切” 的办学理念, 努力拼搏, 促使教育教学成绩稳步提升, 依法治校机制完善,校园文化渗透至学校每一个角落, 学校面貌焕然一新。

 现将我校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 的工作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 学校概貌 涝池岸中心小学目前占地 15 亩, 生均约 49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710 平方米, 生均约 8· 5 平方米; 学校绿化面积达 500 平方米,生均绿地 2·5 平方米, 实现了学校绿化全覆盖。

 学校有图书 1800 册,

 生均 8 册。

 学校有远程教育室, 资源教育室, 微机室, 基本实现现代化教学。

 我校现有班级 6 个, 学生 203 人, 均分布 8 个村组:

 教职工 13人;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4 人, 其余是中级职称, 大专学历 8 人, 本科学历教师 5 人, 学校十分注重硬件设施建设, 特别是校园环境建设。校园环境整洁优美, 鲜花、 绿树四季长青。

 2003 年、 2008 年、 2011年学校先后被评为县、 乡 级教育先进单位; 2005 年, 学校被评为“卫生先进单位” 。

 2006 年获得县级示范小学。

 在依法办学过程中, 我们在组织领导、 制度建设、 民主决策、 校务公开、 师生权益保障、 法制宣传、 依法办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 建立领导机构, 明确依法治校职责;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做到依法决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和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 学校成立了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 副校长、 教导主任任副组长, 工会、 教代会、 家长代表等为成员, 形成了校长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 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学校、 家庭、 社会为一体的依法治校网络。

 领导小组就依法治校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占礼 副组长:

 葛华荣 陈彩侠

 组员:

 杜军祥 曹海风 童小红 陈宁宁 彭芳梅

 (一)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依法按照《学校章程》 制订涝池岸中心小学的各项《管理制度》 , 学校党支部, 公会、 教职工代表共同讨论通过, 并报教育局审定批准后执行。

 《章程》 和《管理制度》 合法、 公正、 公开;

 2、 全面负责依法治校实施工作;

 3、 聘请法制副校长;

 4、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

 5、 宣传落实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法制教育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结合教育系统“四五”普法教育活动, 做到“四落实” :

 计划、 教材、 师资和课时落实;负责社区、 家庭协调、 联系, 定期听取意见, 保证法制教育的普及;学法、 用法工作的交流与总结。

 (三)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小组的职责是: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警钟常鸣, 制度化、 规范化;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等制度, 努力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 (四)师生权益主要职责:

 1、 宣传、 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2、 受理并处理师生及家长校内纠纷;

 3、 以书面的形式宣布处理意见。

 报告

 (五)

 民主决策、 校务公开工作职责:

 1、 做好民主议事, 民主推选, 学校三重一大事件的监督。

 2、 做好校务公开有关工作。

 在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学校各职能部门实践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 保证了依法治校管理体系运行顺畅。

 严格规范执行校长负责制。

 健全校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会, 切实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做好民主理财、 大额物品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重大问题决策、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实施阳光运作。

 做好一岗双责工作。学校以“勤政、 廉洁、 团结、 高效” 为党政班子的追求目标, 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益。

 学校规定校行政班子做到:

 重要节假日离退休职工必访, 职工生病住院必访, 职工生活出现困难必访, 职工家庭出现意外必访, 学生出现非正常变故必访, 每学期举行一至两次家访周或家长会。

 学校班子团结高效, 得到教师和家长的充分信任, 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表扬。

 完善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为使管理工作在常规化、 制度化、 规范化下进行, 我校依法按照《学校章程》 制订《涝池岸中心小学一体化管理制度》 。

 三. 实行校务公开, 加强家校沟通, 完善校内监督机制 学校根据不同性质的校务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制” 。

 在固定场所和校园网设立校务公开专栏。

 “三重一大” 工作都能通过校务公开栏及时向教职工、 家长和学生公布, 做到公开、 透明。

 树立大财政意识, 进一步完善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两千以上物资采购和维修项

 目均报县教育体育局执行招标采购。

 加强校园绿化的维护、 保养和配套建设, 美化校园环境, 整体提升学校卫生。

 依法处理学校的法律纠纷, 有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成立家长委员会, 每学期召开家长会, 学校对涉及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的事情实行家委会负责制, 操作流程规范有序。

 落实了义务教育免费制度, 杜绝乱收费, 实行财务一体化管理, 为广大教师提供和谐、顺畅的后勤服务, 做到财务支出利益最大化。

 学校特别加强家校社会一体化教育网络构建, 将法制、 科普等教育延伸到街道、 家庭。

 每逢假期, 学校会制定学生假期生活告家长书, 对学生在街道、 家庭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 不仅如此, 还要求孩子和家长共同遵守。

 开学表彰假期守法小公民和好家长等。

 四.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增长教师的主人翁幸福感

 1、 加强法制学习, 增强教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有计划地组织每位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法》 、 《教师法》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 《义务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有关规定等, 增强教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为全力推进依法治校, 依法执教奠定了良好基础。

 2、 明确权益和义务,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通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对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审议和讨论, 确保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权利, 参与民主管

 理, 及时了解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使每个人知道自己有为学校发展作贡献和维护学校集体良好形象的义务。

 3、 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学校鼓励每个教职工参加科研和进修, 重点启动“师徒结对” 工程、 “名师培养” 工程等, 学校每年组织全体教师培训或外出学习。

 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四.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 完善制度, 规范教学行为。

 学校依法规范了招生、 学籍管理(包括转学、 休学)

 、 考试、 评价、 毕业、 奖惩等制度。

 严格按课程标准开课, 依法安排学生作息时间, 每学年举行校体操表演、 诗文朗诵、 文艺表演等形式, 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学校定期邀请专家作专题报告、 学生座谈等开阔学生视野, 丰富学生知识,陶冶学生情操。

 组织教师义务为学生培优补差, 确保每一位学生有进步, 并得到发展。

 2、 加强法制宣传学习, 明白权益和义务。

 把法制教育同课堂教学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的作用; 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 做到了法制教育“计划、 课时、 教材、 师资” 四落实, 使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每年邀请法制副校长为学生上法制教育课。

 学生学籍按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管理。

 依国家法规、 按国家政策实行规范收费。

 在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 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 为培养学生安全法制观念,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防火、 地震等灾害逃生演习, 培养应救保护意识。

 4、 借助校园环境渗透法制教育。

 利用黑板报和橱窗及画展等宣传阵地, 刊出法制宣传专辑、 远离毒品专辑、 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专辑、英雄事迹专辑等, 给学生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环境, 充分发挥校园氛围的感染作用, 让学校的每一棵树、 每一幅画、 每一面墙、 每一句话都对学生起着教育的作用, 让学生在浓厚的校园人文环境中成长, 提倡学生为绿化、 美化、 净化校园作贡献, 使学生在学校的每一处都能受到教育, 心灵得到启迪, 情操得到陶冶。

 5、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学校逢会必讲安全, 多次开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在校园内醒目的地方悬挂横幅、 张贴标语, 刊出有关安全知识的板报, 对广大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反复排查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严格门卫安保制度, 24 小时值班, 严格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建立值周领导及教师值班制度。

  五.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夯实依法治校教育网络 学校把依法治教、 依法治校放在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纳入了学校的总体工作规划, 从组织、 制度、 评估、 激励四个方面入手, 全方位地构建了学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机构, 形成了学校、 家庭、 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

 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教育法》 、 《教师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 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小学生守则》 、 《小学生学习生活一日常规要求》 等。

 在法制教育途径和方法上, 具体是:

 一是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 并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到

 校讲课。

 二是利用升旗仪式及主题班会等形式明确法制学习内容, 重点进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常识教育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对学生进行形象的法制教育。

 三是采取了法制教育渗透在学习过程中, 分散在各科教学之中, 学校以思想品德课、 心理健康课、 语文课等教学为主要阵地、 主渠道, 保证这些课法制教育的落实。

 四是校内外、 班内外延伸。

 定期请校外法制辅导员来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讲座,请专家定期为学生家长进行法制系列讲座。

 六. 维护学校权益, 依法办学, 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有效运行 我校以法律为准绳, 切实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经过普法工作的开展和我校近几年来在依法治校、 依法办学方面的努力, 我校各项工作逐步趋于完善, 实现了教育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

 同时营造了学校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做到依法治校, 依法施教, 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法制意识、 养成遵纪守法习惯、 适应未来生活的合格公民, 为促进四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在依法治校的工作中, 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有不少的困难与问题:

 如办学经费的不足影响办学水平的提高, 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细化, 管理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等。

 今后, 我们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结合学校实际, 不断总结, 探索, 切实抓好每一项工作, 使学校持续、 稳定、 和谐发展。在规范中发展, 在发展中规范, 依法治校, 依法办学。

 不断开创“依法治校” 工作的新局面, 争创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篇五:当前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治校的几个问题

 一、依法治校的意义

  一、依法治校的意义

  何为依法治校?

  为何依法治校?

  管理的工具

  何为依法治校?

  为何依法治校?

  管理的工具

 保护的工具

 保护的工具

  二、依法管理教师

  1、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

  获取报酬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申诉权)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法》第 39 条

 申诉人:教师

 被申诉人:学校

  教育行政机关

 受理申诉的机关: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诉的理由:

 (1)行政处分不服 (2)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

 哪些合法权益? 职业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对申诉的处理:

 30 天以内予以处理;

  如果逾期不处理,或者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教师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教师的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主体

  对象

 范围:对内

  种类

  (2)行政处罚

  主体

 对象

 范围

 税务局

 税务人员

 纳税人

  对内

  对外

  种类 申诫罚 财产罚 资格罚 人身罚

 学校有无行政处罚权?

  丢一罚十行吗?

 赔

 可否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教师罚款?扣款呢?

 可否对违纪教师既予行政处分又予行政处罚?

  三、依法管理学生

 1、 学生的权利

 (1) 受教育权

  (2) 人格尊严

  (3) 身体健康权

 (4) 表达自由权

  (5) 人身自由权

  (6) 隐私权

  (7) 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隐匿

 毁弃

 开拆

  (8) 财产权

  (9) 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自作自受

  (10)生命权

  (11)申诉权和诉讼权

  学生申诉制度

 申诉人:学生

 被申诉人:教师

  学校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机构:

 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

 校内申诉制度

  申诉的理由:

 (1)对纪律处分不服; (2)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申诉的处理

  (12)其他权利

  2、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3、学生的行政法律责任

 (1)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

 是否适用所有的学生?

  工读学校

  (2)行政处罚

  多大年龄才可以?14

  可否对学生既予纪律处分又予行政处罚?

  四、学校事故问题

 金乙 5 岁

 高甲 6 岁

  三种意见:

 (1)被告只应是幼儿园 (2)幼儿园、高甲是共同被告 (3)被告只应是高甲

 (一)

 事故的含义

  学校事故

 (二)学校事故的表现 运动课 课余伤害

 校外活动伤害

 能否避免学校事故?

 (三)学校事故的原因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5、学生体制特殊或疾病 6、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监护权的争论 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吗?

  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

  不是监护人是否承担部分

 监护职责?

  教育、管理、保护

 是否是委托监护人?

 承担部分委托责任

  被委托人有过错,

 承担责任

 监护权是否可以转移?

  学校有无监护能力?

 四、学校事故赔偿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0 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一般民事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人身

 财产

 显性

 隐性

 (2)行为的违法性

  打

  治

 张三-----李四-----王五

  轻伤

  重伤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

  过失

 涉及地点了吗?

 怎样判定学校有无“过错”?

 怎样才算管理不善? 怎样才算在履行管理职责

 中有不当之处?

  看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能够预见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职务侵权

 教师------------学生

  学校

  追偿权

 求偿权

 (2)被监护人侵权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

 损害的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活动致人损害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不论造成损害的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4) 因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

  1994 年 6 月 26 日 河南省汝阳县 张三------李四-----王五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

 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

  法律推定加害人对损害有

 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导致他人损害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有些情况下,很难判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这时可实行过错推定,即,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从而使其承

 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认为学校有过错(过失)。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举证责任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还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四)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

 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 8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发布,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

 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

 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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